二、对被认定为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和现代项目,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,在享受上款政策后,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,按县得部分的30%还将继续补贴给企业。
三、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,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,增加注册资本,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,且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,其再投资的利润原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,除按国家规定,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40%以外,再按县得部分的30%补贴给企业。对直接再投资举办、扩建产品出口和技术先进的“二类企业”,可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投资利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。
四、对投资于我县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项目,需引进的生产技术设备,按国家规定仍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,则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款的50%,用该企业投产营运后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中的县得部分给予补贴。
五、经税务机关批准,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。
六、规范收费行为,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卡制度。
七、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。
八、实行土地优先提供,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用地,土地费用除上缴国家、省、市及兑现征地补偿外,其余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。重大外商投资项目或高新技术项目,土地费用还可采取“一事一议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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